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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丰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1、凡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在其实现税收的当年,县财政将相当于一年企业缴纳的县地方留成部分税金的50%奖励给企业;属出口创汇型、高科技型和高技术型项目的,县财政将相当于三年企业缴纳的县地方留成部分税金的50%分年度奖励给企业。
2、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投资项目,明确一名县领导牵头负责,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投资建设中的有关问题。
3、凡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在其实现税收的当年,县财政将相当于一年企业缴纳的县地方留成部分税金的50%奖励给企业;属出口创汇型、高科技型和高技术型项目的,县财政将相当于三年企业缴纳的县地方留成部分税金的50%分年度奖励给企业。
4、无偿引进社会资金投资交通、城市公用设施、教育、科技、医疗等经营性公益事业,在其形成税收年度后,由县财政将其实现税收的当年缴纳的县地方留成部分税金的80%一次性奖励给企业。
5、新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,且年税收地方留成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确定奖励政策。
6、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的社会团体或个人,县财政核实认定后可按引进资金支配金额的5-10%给予奖励;引进国内(包括跑部进厅项目)低息或无息贷款的社会团体或个人,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,可由受益单位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给予差额部分的奖励。
执行本省、市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,不重复奖励。本办法涉及的考核、认定事项均由县招商局负责组织落实,奖励意见报县委、县政府决定。同时对纳税不诚信的企业不考核、不认定、不奖励。 以上针对个人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,奖励资金均为税前。房地产和纯资源开发项目不予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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